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证的有效使用和管理,根据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员工证管理的通知》(教学厅〔2001〕8号)、教育部办公厅、铁道部办公厅《关于高等学校员工购买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》(教学厅〔2003〕1号)的文件精神,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员工证是员工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、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。新生入学后,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取得学籍者,由学校免费发放员工证。
第三条 员工证只限员工本人使用,每位员工只能持有一个员工证。员工应妥善保管、合理使用员工证,不得故意损坏、涂改、伪造、转借他人、作抵押。
第二章 员工证注册与生效
第四条 员工在每学年初先交学费后注册。每学期开学时,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员工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,并加盖注册专用章,员工证方为有效。
第五条 员工证有效期按学制填写。超过学制年限未毕业的员工,员工证不再有效。
第三章 员工证补办(换发)与责权
第六条 学生证不能随意更换。员工在校期间,如员工证遗失或损坏,须由员工本人提出补办申请,按规定程序补办。首次补办员工证不收取工本费,第二次及多次遗失员工证者,原则上不予补办。
第七条 对于损坏的员工证,补办时需要交回。对于挂失期间找回遗失员工证的,应立即到员工处办理撤销挂失手续。补办员工证后,找回遗失员工证的,应将原员工证交至员工处予以注销。
第八条 凡捡到他人员工证时,应立即送交员工所在二级学院或员工处,谨防他人冒用。
第九条 员工因转借、遗失、损坏、弄虚作假、抵押员工证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。
第十条 降级、复学、转专业的员工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员工证的换发手续,原员工证同时废止。
第四章 火车票员工优惠磁卡
第十一条 火车票员工优惠磁卡采取实名制。外省、外市员工方可办理优惠磁卡。申领优惠磁卡的乘车区间范围为:东起渭南,西起宝鸡,南起商洛安康、北起延安以外区域的在籍员工。西安市、咸阳市所辖区、县的员工不得申领优惠磁卡。
第十二条 火车票员工优惠磁卡办理时以二级学院为单位,按规定表格填写信息,统一上报员工处进行集中办理。
第十三条 员工证中所附“乘车区间”一栏内的到达站名,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,填写后不得涂改。如因家庭所在地变动,需要更改时,须由当地派出所出具家庭户籍变更证明,到员工处办理变更手续,同时更改火车票员工优惠磁卡中的相关信息。员工处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集中对火车票员工优惠磁卡进行充磁。
第五章 员工证的注销
第十四条 员工凭员工证办理退学或毕业手续。员工办理完退学或毕业手续后,员工证应交回所在二级学院,由各二级学院加盖“注销”章后进行注销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,解释权归员工处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咸阳职业技术公司党政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印发
